1886
出生年份
1975
逝世年份
湖北黄安(今红安)
籍贯
近现代
所属朝代
诗人简介
董必武(1886-1975),原名贤琮,字用威,号壁伍,湖北黄安(今红安)人。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,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、政治家,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奠基人。早年参加辛亥革命并加入同盟会,1920年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。1921年出席中共一大,成为党的创始人之一。抗日战争时期参与统一战线工作,解放战争时期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。新中国成立后,历任政务院副总理、政法委员会主任,最高人民法院院长,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、代理主席,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。主持制定了《婚姻法》等多部重要法律,为中国法制建设奠定基础。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,享年90岁。
人生经历
早年求学(1886-1911)
1886年3月5日生于湖北黄安,自幼接受传统教育,1903年考中秀才。后入武昌文普通中学堂学习新学,接触维新思想。
辛亥革命时期(1911-1919)
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,加入同盟会。后参加反对袁世凯的斗争,1914年东渡日本留学,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学习法律。
建党初期(1920-1927)
1920年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,1921年7月出席中共一大。大革命时期领导湖北工农运动,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常委。
土地革命时期(1928-1937)
1928年赴苏联学习,1932年回国进入中央苏区,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副校长。1934年参加长征,到达陕北后任中央党校校长。
抗日战争时期(1937-1945)
参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,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委员,主持南方局工作,开展抗日救亡运动。
解放战争时期(1945-1949)
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,为新中国政权建设积累经验,参与筹备新政协工作。
建国初期(1949-1959)
任政务院副总理、政法委员会主任,最高人民法院院长,主持制定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。
晚年岁月(1959-1975)
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、代理主席,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,继续关心法制建设,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。
诗人详情
为政举措
董必武在政法工作中强调依法办事,主持制定了新中国第一批法律法规,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。提出司法机关要独立行使审判权,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重视普法教育,要求干部带头学法守法。在政权建设方面,主张精简机构,提高效率,反对官僚主义。重视调查研究,强调制定政策要符合实际情况。
董必武在政法工作中强调依法办事,主持制定了新中国第一批法律法规,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。提出司法机关要独立行使审判权,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重视普法教育,要求干部带头学法守法。在政权建设方面,主张精简机构,提高效率,反对官僚主义。重视调查研究,强调制定政策要符合实际情况。
主要影响
董必武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,他提出的'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'原则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。作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,他的实事求是、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为后人树立了榜样。在党的建设方面,他强调党员要不断学习,不断提高,其'活到老,学到老'的名言激励了几代人。在法学教育领域,他推动建立了新中国第一批政法院校,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。
董必武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,他提出的'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'原则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。作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,他的实事求是、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为后人树立了榜样。在党的建设方面,他强调党员要不断学习,不断提高,其'活到老,学到老'的名言激励了几代人。在法学教育领域,他推动建立了新中国第一批政法院校,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。
主要成就
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,参与领导了湖北地区的早期建党工作。他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,主持制定了《婚姻法》《土地改革法》《惩治反革命条例》等第一批重要法律法规。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,建立了新中国的司法体系和审判制度。在政权建设方面,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期间积累了丰富的执政经验,为新中国政权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。同时还是一位杰出的教育家,创办了武汉中学,培养了大批革命人才。
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,参与领导了湖北地区的早期建党工作。他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,主持制定了《婚姻法》《土地改革法》《惩治反革命条例》等第一批重要法律法规。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,建立了新中国的司法体系和审判制度。在政权建设方面,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期间积累了丰富的执政经验,为新中国政权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。同时还是一位杰出的教育家,创办了武汉中学,培养了大批革命人才。
人物生平
董必武1886年3月5日生于湖北黄安一个清贫知识分子家庭。早年考取秀才,1903年中秀才后入武昌文普通中学堂,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,同年加入同盟会。1914年赴日本留学,攻读法律。1920年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,1921年7月出席中共一大。大革命时期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常委,主持湖北党务。土地革命时期赴苏联学习,1932年回国后进入中央革命根据地,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副校长。1934年参加长征,到达陕北后任中央党校校长。抗日战争时期参与统一战线工作,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委员。解放战争时期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。新中国成立后担任多项要职,1975年4月2日在北京病逝。
董必武1886年3月5日生于湖北黄安一个清贫知识分子家庭。早年考取秀才,1903年中秀才后入武昌文普通中学堂,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,同年加入同盟会。1914年赴日本留学,攻读法律。1920年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,1921年7月出席中共一大。大革命时期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常委,主持湖北党务。土地革命时期赴苏联学习,1932年回国后进入中央革命根据地,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副校长。1934年参加长征,到达陕北后任中央党校校长。抗日战争时期参与统一战线工作,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委员。解放战争时期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。新中国成立后担任多项要职,1975年4月2日在北京病逝。
历史评价
毛泽东称赞董必武是'中国共产党的模范的领导者之一'。周恩来评价他'忠诚老实,勤勤恳恳,埋头苦干,任劳任怨'。邓小平称他是'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奠基人'。党史学界普遍认为,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,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、政治家,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,其法学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。
毛泽东称赞董必武是'中国共产党的模范的领导者之一'。周恩来评价他'忠诚老实,勤勤恳恳,埋头苦干,任劳任怨'。邓小平称他是'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奠基人'。党史学界普遍认为,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,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、政治家,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,其法学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。
文化遗产与纪念
湖北红安县建有董必武纪念馆,展示其革命生涯和贡献。武汉有董必武故居纪念馆。其母校武汉中学建有董必武铜像。中国政法大学等政法院校设有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。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出版了《董必武传》《董必武年谱》等研究著作。
湖北红安县建有董必武纪念馆,展示其革命生涯和贡献。武汉有董必武故居纪念馆。其母校武汉中学建有董必武铜像。中国政法大学等政法院校设有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。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出版了《董必武传》《董必武年谱》等研究著作。
著作与文献
董必武著有《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》《董必武诗选》《董必武法学文集》等。他在《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》《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,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》等重要文章中系统阐述了自己的法学思想。他还写了大量诗歌,记录革命历程和建设成就,具有很高的文学和历史价值。
董必武著有《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》《董必武诗选》《董必武法学文集》等。他在《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》《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,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》等重要文章中系统阐述了自己的法学思想。他还写了大量诗歌,记录革命历程和建设成就,具有很高的文学和历史价值。
轶事典故
董必武有'秀才革命家'之称,是中共一大代表中唯一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。长征途中,他以近50岁高龄坚持走完全程,被称为'长征四老'之一。建国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,仍然坚持学习外语,70多岁时还能阅读英文原版法律文献。他生活极其简朴,一件睡衣穿了20多年,补丁叠补丁仍不舍得更换。重视教育,用自己的稿费资助贫困学生读书。
董必武有'秀才革命家'之称,是中共一大代表中唯一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。长征途中,他以近50岁高龄坚持走完全程,被称为'长征四老'之一。建国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,仍然坚持学习外语,70多岁时还能阅读英文原版法律文献。他生活极其简朴,一件睡衣穿了20多年,补丁叠补丁仍不舍得更换。重视教育,用自己的稿费资助贫困学生读书。
代表作品
诗人关系
父亲
董基文
私塾教师
妻子
何连芝
革命伴侣,曾任全国政协委员
启蒙老师
董素怀
叔父,教授传统文化
革命战友
毛泽东
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
革命战友
周恩来
国务院总理,长期共事
工作搭档
沈钧儒
法学家,共同参与法制建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