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生年份
逝世年份
河南郡
籍贯
魏晋
所属朝代
诗人简介
程咸,生卒年不详,魏晋时期河南郡人,西晋初年重要的法律学者和政治家。他在晋武帝司马炎时期历任侍御史、南阳相等官职,以博学多识和精通律法著称。程咸最重要的历史贡献在于参与泰始年间《晋律》的修订工作,针对当时刑律中的不合理规定提出了重要改革建议。他特别关注孕妇的司法待遇问题,上奏指出“女子有三从之义,无自专之道”,主张对判处死刑的怀孕妇女应当暂缓执行,待分娩后再行刑,这一建议被晋武帝采纳并正式纳入《晋律》。这一改革体现了古代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,是中国法制史上重要的进步。程咸的法律思想和实践对后世刑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,其主张被后来的《唐律疏议》等法典所继承和发展。
人生经历
早年时期(约3世纪中期)
程咸出生于河南郡,具体时间不详。他早年刻苦攻读,博览群书,特别精通律法之学,为后来的仕途和法律改革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。
仕途初期(265年左右)
西晋建立后,程咸因学识渊博被征召入朝,最初担任侍御史一职,负责监察百官、弹劾不法行为,开始参与朝廷的法律事务。
律法修订时期(泰始年间265-274年)
在晋武帝泰始年间,程咸参与《晋律》的修订工作。在此期间,他针对孕妇司法待遇问题上奏提出改革建议,主张对怀孕女犯暂缓执行死刑,待分娩后再行刑,这一建议被采纳并纳入法典。
地方任职时期(约275年后)
在参与律法修订后,程咸出任南阳相,管理地方政务,将其法律理念应用于实践。具体任职时间和后续经历史书记载不详。
诗人详情
主要影响
程咸的法律改革主张对中国古代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。他提出的孕妇暂缓行刑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,被后来的历代法典所继承。这一原则在《唐律疏议》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,规定“诸妇人犯死罪,怀孕当决者,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”。这种对特殊人群的法律保护思想,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进步。程咸的贡献还在于推动了魏晋时期律学的发展,促进了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和人文化,为中华法系的成熟做出了重要贡献。
程咸的法律改革主张对中国古代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。他提出的孕妇暂缓行刑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,被后来的历代法典所继承。这一原则在《唐律疏议》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,规定“诸妇人犯死罪,怀孕当决者,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”。这种对特殊人群的法律保护思想,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进步。程咸的贡献还在于推动了魏晋时期律学的发展,促进了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和人文化,为中华法系的成熟做出了重要贡献。
主要成就
程咸最主要的成就是在《晋律》修订过程中提出的法律改革建议。他针对当时刑律中孕妇与普通人同等对待的问题,上奏提出:“夫司寇作典,建三等之制;甫侯修刑,通轻重之法。叔世多变,秦立重辟,汉又修之。大魏承秦汉之弊,未及革制,所以追戮已出之女,诚欲殄丑类之族也。然则法贵得中,刑慎过制。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,无自专之道,出适他族,还丧父母,降其服纪,所以明外成之节,异在室之恩。而父母有罪,追刑已出之女;夫党见诛,又有随姓之戮。一人之身,内外受辟。今女既嫁,则为异姓之妻;如或产育,则为他族之母,此为元恶之所忽。戮无辜之所重,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,于情则伤孝子之心。男不得罪于他族,而女独婴戮于二门,非所以哀矜女弱,蠲明法制之本分也。臣以为在室之女,从父母之诛;既醮之妇,从夫家之罚。宜改旧科,以为永制。”这一建议被采纳,成为《晋律》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程咸最主要的成就是在《晋律》修订过程中提出的法律改革建议。他针对当时刑律中孕妇与普通人同等对待的问题,上奏提出:“夫司寇作典,建三等之制;甫侯修刑,通轻重之法。叔世多变,秦立重辟,汉又修之。大魏承秦汉之弊,未及革制,所以追戮已出之女,诚欲殄丑类之族也。然则法贵得中,刑慎过制。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,无自专之道,出适他族,还丧父母,降其服纪,所以明外成之节,异在室之恩。而父母有罪,追刑已出之女;夫党见诛,又有随姓之戮。一人之身,内外受辟。今女既嫁,则为异姓之妻;如或产育,则为他族之母,此为元恶之所忽。戮无辜之所重,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,于情则伤孝子之心。男不得罪于他族,而女独婴戮于二门,非所以哀矜女弱,蠲明法制之本分也。臣以为在室之女,从父母之诛;既醮之妇,从夫家之罚。宜改旧科,以为永制。”这一建议被采纳,成为《晋律》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人物生平
程咸的生平记载较为简略,主要活跃于西晋武帝司马炎时期(265-290年)。他出身河南郡,具体家世背景不详,但以其博学多才和精通律法而受到朝廷重用。历任侍御史,负责监察百官、弹劾不法,后出任南阳相,管理地方政务。在泰始年间(265-274年),程咸参与了中国法制史上重要的《晋律》修订工作,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法典之一。他在律法修订过程中提出了多项重要建议,其中最著名的是关于孕妇司法待遇的改革主张。
程咸的生平记载较为简略,主要活跃于西晋武帝司马炎时期(265-290年)。他出身河南郡,具体家世背景不详,但以其博学多才和精通律法而受到朝廷重用。历任侍御史,负责监察百官、弹劾不法,后出任南阳相,管理地方政务。在泰始年间(265-274年),程咸参与了中国法制史上重要的《晋律》修订工作,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法典之一。他在律法修订过程中提出了多项重要建议,其中最著名的是关于孕妇司法待遇的改革主张。
历史评价
历史上对程咸的评价主要集中在其法律改革贡献上。唐代房玄龄等编撰的《晋书·刑法志》中详细记载了程咸的上奏内容,肯定了其法律建议的合理性。后世法律学者多认为程咸的主张体现了“礼法结合”的儒家法律思想,既维护了法律威严,又体现了人道关怀。现代法制史研究者评价程咸是“中国古代人道主义法制的先驱”,其提出的孕妇司法保护原则比西方同类立法早了一千多年。程咸虽然官职不高,但其法律思想的影响却十分深远。
历史上对程咸的评价主要集中在其法律改革贡献上。唐代房玄龄等编撰的《晋书·刑法志》中详细记载了程咸的上奏内容,肯定了其法律建议的合理性。后世法律学者多认为程咸的主张体现了“礼法结合”的儒家法律思想,既维护了法律威严,又体现了人道关怀。现代法制史研究者评价程咸是“中国古代人道主义法制的先驱”,其提出的孕妇司法保护原则比西方同类立法早了一千多年。程咸虽然官职不高,但其法律思想的影响却十分深远。
著作与文献
程咸本人的著作没有流传下来,其主要思想和主张通过《晋书·刑法志》得以保存。《晋书》卷三十《刑法志》详细记载了程咸关于孕妇司法待遇的上奏全文,这是研究其法律思想的主要文献。此外,《通典》、《文献通考》等后世政书也转载了相关内容。程咸的法律建议成为《晋律》的重要组成部分,通过法典的形式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实践。
程咸本人的著作没有流传下来,其主要思想和主张通过《晋书·刑法志》得以保存。《晋书》卷三十《刑法志》详细记载了程咸关于孕妇司法待遇的上奏全文,这是研究其法律思想的主要文献。此外,《通典》、《文献通考》等后世政书也转载了相关内容。程咸的法律建议成为《晋律》的重要组成部分,通过法典的形式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实践。
代表作品
诗人关系
律法同僚
贾充
晋初重臣,主持修订《晋律》
律法同僚
杜预
著名学者,参与《晋律》注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