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□

字伯寿 · 号 · 宋
南宋忠直御史 • 岳飞的辩护者
1088
出生年份
1152
逝世年份
处州龙泉
籍贯
所属朝代

诗人简介

何铸(1088-1152),字伯寿,处州龙泉(今浙江龙泉)人。南宋绍兴年间重要官员,政和五年(1115年)进士及第。历官州县,后召为诸王宫大小学教授、秘书郎、监察御史、殿中侍御史、御史中丞等职。何铸以清廉刚直闻名,在御史任上不畏权贵,敢于直谏。绍兴十一年(1141年),秦桧罗织罪名陷害岳飞,最初命何铸主审。何铸在深入调查后,发现岳飞蒙受冤屈,毅然向宋高宗面陈「强敌未灭,无故戮一大将,失士卒心,非社稷之长计」,并力辩岳飞无罪。此举触怒秦桧,被贬谪徽州。后虽复起知温州,但不久卒于任上。何铸在岳飞冤案中的正直表现,使其成为南宋政治史上具有道德光辉的人物,体现了古代谏官「以道事君」的职业操守。

人生经历

早年求学(1100-1115)
何铸少年聪颖,勤奋好学,在家乡龙泉攻读经史。政和五年(1115年)赴京参加科举考试,中进士及第,开启仕途。
地方任职(1115-1138)
中进士后,何铸先后在地方州县任职,积累丰富的治理经验。他清廉自守,政绩显著,逐渐获得朝廷关注。
御史生涯(1138-1141)
绍兴八年被荐入朝任监察御史,后升殿中侍御史。在此期间,他弹劾权贵,整顿纲纪,以刚直敢言闻名朝野。
岳飞案风波(1141)
升任御史中丞后,主持审理岳飞案。经深入调查,他由弹劾者转为辩护者,面谏高宗力陈岳飞无罪,因此触怒秦桧被贬徽州。
晚年岁月(1141-1152)
被贬后虽复起知温州,但已远离权力中心。在地方任上继续勤政爱民,直至绍兴二十二年(1152年)卒于任上。

诗人详情

为政举措
何铸在地方和中央任职期间,主张严明吏治、整顿纲纪。任监察御史时,他弹劾朱胜非「贪鄙无状」,迫使这位宠臣去职;又劾范冲「任情轻重」,整顿司法秩序。在地方任职时,他注重民生,减轻赋税,发展教育。虽然因岳飞案被贬,但其政治理念强调法治和道德并重,主张「刑赏乃治国之大柄,不可不慎」,体现了儒家士大夫的政治理想。
主要成就
何铸的主要成就在于其卓越的司法操守和谏官风骨。在审理南宋最大冤案岳飞案时,他本可顺从秦桧意旨,但却选择坚持司法公正,深入调查后毅然为岳飞辩护。他面对高宗的直言进谏:「强敌未灭,无故戮一大将,失士卒心,非社稷之长计」,体现了古代士大夫「从道不从君」的政治理想。此外,在任御史期间,他弹劾朱胜非、范冲等权贵,整顿吏治,为南宋初期的政治清明做出了贡献。
人物生平
何铸生于北宋元祐年间,政和五年登进士第,初任州县官。南宋建立后,因其才干和清廉被荐入朝,历任诸王宫大小学教授、秘书郎。绍兴八年(1138年)任监察御史,后升殿中侍御史。在御史任上,他弹劾不避权贵,包括宰相赵鼎党羽和宠臣朱胜非等。绍兴十一年升御史中丞,主持审理岳飞案时,由最初奉命弹劾转为力辩岳飞无罪,当面直谏宋高宗,因此触怒秦桧被贬徽州。晚年复起知温州,卒于任上,享年六十五岁。
历史评价
历史上对何铸的评价高度一致,均盛赞其正直品格。《宋史》称其「辩岳飞之冤,亦庶几仁人君子之心」,明代思想家李贽赞扬他「虽因此得罪,而名彰千古」。后世史家认为,在南宋初年政治腐败、权奸当道的环境下,何铸能坚守司法公正和道德底线,尤为难能可贵。他由岳飞弹劾者转变为辩护者的过程,充分展现了古代优秀司法官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勇气。
轶事典故
最著名的轶事是他在岳飞案中的转变。最初秦桧指派何铸审理岳飞,本意是借他之手坐实罪名。何铸查阅案卷后质疑证据不足,秦桧暗示「此上意也」,何铸毅然回答:「铸岂区区为一岳飞者,强敌未灭,无故戮一大将,失士卒心,非社稷之长计。」随后面见高宗,展示岳飞背上「精忠报国」四字,力陈其冤。此举彻底得罪秦桧,被贬出朝,但留下了「大义所在,何敢爱死」的千古名言。

代表作品

失调名

细雨共斜风,作轻寒。
写景 咏物抒怀 淡雅 清新 雨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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诗人关系

政敌
秦桧
南宋权相,主和派领袖
审理对象
岳飞
南宋抗金名将,民族英雄
弹劾对象
朱胜非
南宋大臣,宠臣
弹劾对象
范冲
南宋官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