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康绶

字 · 号 · 近现代
清末民初法学家 • 法律改革先驱
1867
出生年份
1947
逝世年份
江苏武进
籍贯
近现代
所属朝代

诗人简介

董康绶(1867-1947),字绶经,江苏武进人,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、司法改革家。清光绪年间进士,授刑部主事,开始其司法生涯。清末参与修律运动,任修订法律馆提调,与沈家本等人共同推动法律现代化改革。民国成立后,历任大理院院长、司法总长等要职,主持制定了多部近代法律草案,包括《大清民律草案》《刑事诉讼律草案》等。董康绶精通中西法律,著有《刑法比较学》《秋审制度》等重要法学著作,系统比较中西法律体系,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理论基础。他主张司法独立,改革狱政,推动律师制度建立,对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转型做出重大贡献。晚年致力于法学教育和研究,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。

人生经历

早年求学(1867-1898)
董康绶生于江苏武进书香门第,自幼接受传统教育。光绪二十四年(1898)中进士,开始步入仕途,显示出对法律事务的浓厚兴趣和才能。
刑部任职(1898-1906)
授刑部主事,开始接触司法实务。在此期间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,同时开始关注西方法律制度,为后来的法律改革奠定基础。
修律运动(1906-1911)
任修订法律馆提调,与沈家本共同主持清末法律改革。参与制定《大清现行刑律》《大清民律草案》等近代法律,推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。
民国司法(1912-1927)
民国成立后历任大理院推丞、院长,1914年任司法总长。主持民国初年司法体系建设,推动司法独立和律师制度建立。
学术研究(1928-1937)
任上海法科大学校长,专注于法学教育和研究。完成《中国法制史讲演录》等重要著作,培养大批法律人才。
晚年时期(1938-1947)
抗战期间经历复杂,1947年在上海病逝。尽管晚年有争议,但其对中国法学发展的贡献得到学界普遍认可。

诗人详情

主要影响
董康绶的法律思想和实践对中国近代司法制度产生深远影响。他推动了中国法律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,奠定了近代法律体系的基础。其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开创了中国近代法学研究新范式,《刑法比较学》成为近代法学教育重要教材。他参与的司法改革实践,如大理院制度、律师制度等,为民国司法体系建立提供了重要基础。
主要成就
董康绶是中国近代法学奠基人之一,主要成就包括:主持修订《大清现行刑律》,参与起草《大清民律草案》;创立近代司法制度,推动大理院改革;著有《刑法比较学》《秋审制度》等开创性法学著作;系统引进西方法律理论,同时保留中国传统法律精华;推动律师制度和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;培养了大批近代法律人才,影响深远。
人物生平
董康绶生于清同治六年(1867),光绪二十四年(1898)中进士,授刑部主事。清末参与修律运动,任修订法律馆提调,与沈家本共同主持法律修订工作。民国后历任大理院推丞、院长,1914年任司法总长。1920年代先后任修订法律馆总裁、上海法科大学校长等职。抗战期间曾任伪职,1947年病逝于上海。其一生跨越晚清、民国两个时期,始终致力于中国法律现代化事业。
历史评价
董康绶被学界誉为“中国近代法学奠基人”,与沈家本并称为“清末修律两大巨擘”。其法学成就得到国内外学界高度认可,但晚年出任伪职的经历也受到争议。总体而言,他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贡献得到充分肯定,特别是在比较法学和司法制度改革方面的开创性工作。
著作与文献
董康绶法学著作丰富,主要作品包括:《刑法比较学》(1907)系统比较中西刑法理论;《秋审制度》(1910)研究清代死刑复核制度;《中国法制史讲演录》(1930)梳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;还有《民法亲属编草案》《刑事诉讼律草案》等立法成果。这些著作成为中国近代法学重要文献。

代表作品

水调歌头 书瓢亭壁

宇宙一何窄,濯足此间游。东山长日坐对,黛写镜中秋。此是长安都市,可有唐时人物,与我互赓酬。不尽苍茫感,都付洛川流。春去也,江南忆,总休休。料想个侬此际,妆竟怯登楼。箧贮名山著述,笔挟玉台诗思,落拓孰为俦。且买瓢亭醉,一浣古今愁。
中原 人生感慨 凄美 古迹 咏史怀古 咏物 抒情 文人 旷达 楼台 江南 沉郁 游子 秋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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诗人关系

法学导师
沈家本
清末修律大臣,中国近代法学奠基人
修律同僚
伍廷芳
清末民初外交家、法学家,共同参与修律
司法同僚
王宠惠
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、外交家
法学弟子
吴经熊
近代著名法学家,董康绶学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