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生年份
逝世年份
山东武定
籍贯
清
所属朝代
诗人简介
董思凝(生卒年不详),字斋儒,山东武定人,清代康熙年间著名学者、官员。康熙二十四年(1685年)中进士,初授内阁中书,后历任吏部主事、刑部郎中等职。在刑部任职期间,以精通律例、断案公正著称,参与《大清律例》的编纂修订工作,对清代司法制度建设有重要贡献。后出任直隶按察使佥事,主管一省司法刑名,以清廉正直、明察秋毫闻名。董思凝不仅是一位能吏,更是著名学者和诗人,其诗文创作颇丰,著有《淮草》、《滇草》等诗集,文风典雅清新,内容多涉及民生疾苦和为官体会,体现了清代实学思潮影响下士大夫的学术取向。作为山东武定望族董氏的代表人物,他在地方文化建设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,是清初山东地区颇具影响力的文化名人。
人生经历
早年求学时期(约1660-1685)
董思凝出生于山东武定书香门第,自幼接受传统儒家教育,博览群书,尤精经史和律学。在家庭熏陶下,他不仅攻读科举经典,还广泛涉猎诗词文学,为日后文学创作打下坚实基础。经过多年苦读,于康熙二十四年(1685年)考中进士。
京官时期(1685-1700)
中进士后,董思凝初授内阁中书,参与机要文书处理,展露才华。后转任吏部主事,负责官员考核铨选。在刑部任职期间,他深入研究律例,参与《大清律例》编纂工作,以精通司法、断案公正著称,逐渐在京城官场树立声誉。
地方任职时期(1700年后)
董思凝出任直隶按察使佥事,主管一省司法刑名。在任期间,他秉公执法,平反冤狱,处理大量疑难案件,以清廉正直、明察秋毫闻名。同时深入民间,体察民情,其诗文创作也进入高产期,创作了大量反映现实的作品。
晚年致仕时期
致仕回乡后,董思凝致力于地方文教事业,培养后学,整理著述。他将多年为官经验和学术思考融汇贯通,继续从事诗文创作,同时参与地方志编纂和文化建设,为山东地区文化发展做出重要贡献,成为当地德高望重的乡贤。
诗人详情
主要影响
董思凝作为清初著名学者型官员,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:一是司法实践影响,他参与编纂的《大清律例》成为清代司法体系的重要基础;二是文学影响,他的诗文创作丰富了清代前期文学宝库;三是地域文化影响,作为山东名士,他推动了地方文化发展,培养了众多后学。他的为官之道和学术追求成为后世山东士子的楷模。
董思凝作为清初著名学者型官员,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:一是司法实践影响,他参与编纂的《大清律例》成为清代司法体系的重要基础;二是文学影响,他的诗文创作丰富了清代前期文学宝库;三是地域文化影响,作为山东名士,他推动了地方文化发展,培养了众多后学。他的为官之道和学术追求成为后世山东士子的楷模。
主要成就
董思凝的主要成就体现在司法实践和文学创作两方面。在司法领域,他参与《大清律例》的编纂修订,对清代司法制度完善有重要贡献;在地方司法实践中,他秉公执法,平反冤狱,被誉为'董青天'。在文学方面,他创作了大量诗文,著有《淮草》、《滇草》等诗集,其诗清新雅正,文笔流畅,反映了清初士大夫的精神风貌;他还致力于地方文化建设,推动山东地区文化发展。
董思凝的主要成就体现在司法实践和文学创作两方面。在司法领域,他参与《大清律例》的编纂修订,对清代司法制度完善有重要贡献;在地方司法实践中,他秉公执法,平反冤狱,被誉为'董青天'。在文学方面,他创作了大量诗文,著有《淮草》、《滇草》等诗集,其诗清新雅正,文笔流畅,反映了清初士大夫的精神风貌;他还致力于地方文化建设,推动山东地区文化发展。
人物生平
董思凝生于山东武定一个书香门第,自幼聪颖好学,博览群书。康熙二十四年(1685年)考中进士,开启仕途。初授内阁中书,参与机要文书工作,展露才华。后转任吏部主事,负责官员铨选考核。在刑部任职期间,他深入研究律例,参与《大清律例》的编纂,以精通司法、断案公正著称。出任直隶按察使佥事后,主管司法刑名,处理大量案件,以清廉正直、明察秋毫闻名官场。晚年致仕回乡,致力于地方文教事业。
董思凝生于山东武定一个书香门第,自幼聪颖好学,博览群书。康熙二十四年(1685年)考中进士,开启仕途。初授内阁中书,参与机要文书工作,展露才华。后转任吏部主事,负责官员铨选考核。在刑部任职期间,他深入研究律例,参与《大清律例》的编纂,以精通司法、断案公正著称。出任直隶按察使佥事后,主管司法刑名,处理大量案件,以清廉正直、明察秋毫闻名官场。晚年致仕回乡,致力于地方文教事业。
历史评价
清代史料对董思凝评价甚高,《武定府志》称其'性刚直,有廉名',《山东通志》赞其'精通律例,断狱如神'。同时代学者评价他'诗文雅正,有古人之风'。现代研究者认为他是清初实学思潮的代表人物之一,其司法实践体现了清代前期官员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趋势。作为学者型官员,他完美融合了学术追求与政务实践。
清代史料对董思凝评价甚高,《武定府志》称其'性刚直,有廉名',《山东通志》赞其'精通律例,断狱如神'。同时代学者评价他'诗文雅正,有古人之风'。现代研究者认为他是清初实学思潮的代表人物之一,其司法实践体现了清代前期官员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趋势。作为学者型官员,他完美融合了学术追求与政务实践。
著作与文献
董思凝著有《淮草》、《滇草》等诗集,其中《淮草》收录其在江淮地区为官时的诗作,《滇草》则收录在云南时期的作品。这些诗作题材广泛,既有描写山水田园的闲适之作,也有反映民生疾苦的现实主义诗篇。此外,他参与编纂的《大清律例》是其重要法律文献贡献。地方志如《武定府志》、《山东通志》等均有其传记记载。
董思凝著有《淮草》、《滇草》等诗集,其中《淮草》收录其在江淮地区为官时的诗作,《滇草》则收录在云南时期的作品。这些诗作题材广泛,既有描写山水田园的闲适之作,也有反映民生疾苦的现实主义诗篇。此外,他参与编纂的《大清律例》是其重要法律文献贡献。地方志如《武定府志》、《山东通志》等均有其传记记载。
代表作品
诗人关系
父亲
董氏
山东武定士绅
业师
不详
教授经史律学
同僚
刑部同僚
共同参与《大清律例》编纂
文友
山东文人群体
诗文唱和交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