许受衡

字 · 号 · 清
清末法政改革家 • 修订法律大臣
出生年份
逝世年份
江西龙南
籍贯
所属朝代

诗人简介

许受衡(1861-?),字玑楼,江西龙南人,清末法政改革重要代表人物。光绪十五年(1889年)中进士,授刑部主事,开始其司法生涯。在刑部任职期间,他深入研究中国传统律例,同时关注西方法律制度,成为晚清法律改革的骨干力量。1902年清廷设立修订法律馆后,许受衡与沈家本、伍廷芳等共同主持修律工作,参与起草《大清刑律》《大清民律草案》《刑事诉讼律草案》等重要法典。他主张“参考古今,博辑中外”,在保留中国传统法律精华的基础上,引入罪刑法定、司法独立等现代法治原则。曾任大理院推丞、都察院御史等职,在司法实践中推行改革理念。作为清末法制现代化的关键人物,其法律思想和实践为中国近代法制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,对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
人生经历

早期求学(1861-1889)
许受衡生于江西龙南书香门第,自幼接受传统儒学教育。少年时期博览群书,对律法产生特殊兴趣。通过科举考试层层选拔,于光绪十五年(1889年)考中进士,获得进入中央司法机关任职的资格。
刑部任职(1889-1902)
中进士后授刑部主事,开始司法实务工作。在刑部十三余年,深入研习《大清律例》,处理大量刑名案件,积累丰富司法经验。期间开始关注西方法律制度,研读翻译法律著作,为日后法律改革奠定基础。
修律时期(1902-1911)
1902年清廷设立修订法律馆,许受衡被选入馆参与修律。与沈家本、伍廷芳等共同主持制定《大清刑律》《大清民律草案》等近代法典。期间历任刑部员外郎、郎中,1906年任大理院推丞,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推进法律改革。
晚年时期(1911-?)
辛亥革命后,许受衡继续从事法律工作,参与民国初年的法制建设。将其清末修律经验运用于民国法律制定,对《暂行新刑律》等法律的制定产生重要影响。具体卒年不详,但其法律思想持续影响中国近代法制发展。

诗人详情

为政举措
许受衡的为政举措主要体现在司法改革领域。在刑部任职期间,他致力于清理积案、规范司法程序。任御史时,他多次上疏主张司法独立,建议设立专门审判机关。在大理院推丞任上,他推行案例指导制度,通过典型判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。在修律过程中,他主张循序渐进改革,既引进西方法律原则,又适当保留传统礼教精华。他还积极参与法律教育,主张建立专门法律学堂培养新型司法人才。这些举措为清末司法现代化奠定了实践基础。
主要影响
许受衡的法律改革实践对中国近代法制产生深远影响。他参与起草的法律草案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基础框架,《大清刑律》的基本原则和体例被民国时期的《暂行新刑律》继承。其“中西融合”的立法思想影响了一代法律人,开创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发展道路。在司法实践方面,他在大理院任职期间通过判例确立了许多现代司法原则。作为法律教育家,他参与创办法律学堂,培养了中国第一批现代法律人才。其法律著作和修律文献成为研究中国近代法制史的重要资料。
主要成就
许受衡的主要成就在于推动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。作为修订法律馆的核心成员,他直接参与《大清刑律》的起草工作,首次引入罪刑法定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,废除凌迟、枭首等酷刑。在民法领域,他参与制定的《大清民律草案》首次确立私有财产权、契约自由等现代民法基本原则。在诉讼制度方面,推动建立律师制度、陪审制度等现代司法程序。他还参与编纂《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》,尝试建立独立的诉讼法律体系。这些法律草案虽因清朝灭亡未能全面实施,但成为民国时期法制建设的重要蓝本。
人物生平
许受衡生于同治年间,光绪十五年(1889年)考中进士,进入刑部任职。在刑部工作期间,他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,并对中西法律比较研究产生浓厚兴趣。1902年清廷启动法律改革,设立修订法律馆,许受衡被选入馆参与修律工作。他与沈家本、伍廷芳等共同主持制定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刑法典《大清刑律》以及民法、诉讼法草案。1906年清廷改革官制,设立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,许受衡出任大理院推丞。辛亥革命后,他继续从事法律工作,参与民国初年的法制建设。其具体卒年不详,但活跃于清末民初法律界约三十年。
历史评价
近代法律史学家对许受衡的评价普遍积极。他被视为清末修律派的中坚力量,与沈家本、伍廷芳并称为“修律三杰”。学界认为他在保持法律传统与引进现代法治之间找到了相对平衡点,其立法思想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。民国时期的法学家江庸称赞他“精通律例,博通中外”。当代法制史研究者认为,许受衡的法律改革尝试虽然受到时代局限,但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开辟了道路。他的务实态度和专业精神对后世法律工作者具有启示意义。
著作与文献
许受衡的主要著作包括参与编纂的《大清刑律草案》《大清民律草案》《刑事诉讼律草案》等立法文献。这些草案充分体现其法律思想:在刑法领域主张废除酷刑、确立现代刑事责任原则;在民法领域尝试融合传统家制与现代财产权观念;在诉讼法领域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。他还著有《读律札记》《刑部判例评析》等法学著作,展现了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深刻理解。其奏折、公文等散见于《大清法规大全》《光绪朝东华录》等史料中。

代表作品

诗人关系

修律同仁
沈家本
修订法律大臣,近代法学奠基人
修律同僚
伍廷芳
修订法律大臣,外交家、法学家
司法同僚
董康
大理院推丞,近代法学家